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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

2020-10-30 00:00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抚顺“工业立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加大项目招引和项目建设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资金进行奖补。经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总额,市财政按照4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补贴。市政府将按照“谁先出台、谁先实施、谁先补贴”的原则,鼓励各县区加快制定出台本区域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施主体。各县区政府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分别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各县区在制定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时,工业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轻资产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比例。

第四条  自主设定奖励门槛和奖励条目。各县区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可根据实际,自行设定项目奖励的起始额度,自行设定奖励项目的产业条目,自行设定奖励的中介人范围。

第五条  明确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认定程序。各县区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自洽谈初始阶段,即确定项目第一中介人,建立在谈项目和第一中介人信息备案制度。当项目实现正式签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和中介人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政府对县区拟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对各县区拟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工业和信息化、营商等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县区政府组织奖励兑现。各县区拟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财政按照奖励资金总额的40%比例,向县区财政拨付奖励资金,由县区政府组织兑现。各县区原则上每年底进行一次奖励,确因项目多、项目建设竣工快等情况,可在半年中期增加申报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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